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款之归纳汇总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作者︱周纬
来源︱聚焦劳动法
损害赔偿,作为劳动合同法中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之一,依据其不同性质,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两大类。补偿性损害赔偿,主要起到弥补劳损失的作用,补偿金额以受害方实际损失为准;惩罚性损害赔偿则是一种惩戒手段,不仅要求违法者补偿受害者实际损失,还对其加以处罚,体现的是惩罚性。
根据损害赔偿补偿性与惩罚性的不同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用人单位行为违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需要赔偿: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5、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9、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0、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1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12、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
(二)劳动者行为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1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
(三)劳动行政部门的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
15、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四)劳动合同无效,造成损害的:
16、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特殊用工形式的违法,造成损害的:
17、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逾期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的,赔偿应付金额的50%-100%:
4、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权利主体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主张权利。例如,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与上述情形(12)中的损害赔偿金,发生责任竞合。用人单位或者依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主张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劳动者提出损害赔偿,二者只能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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